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8號上訴人 陳弘發 即原告被上訴人 吳繼陵 即被告 林忠義
陳敏淑 林麗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
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5260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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