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0號原告 張永照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 黃圓映 及被告 黃鎂銀林鑫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鎂銀、林鑫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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