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弘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繼陵 、 林忠義 、 陳敏淑 、 林麗霜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