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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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台成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台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6年11月30日、98年7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8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96年6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贓物、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士簡字第1445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及以98年度聲字第13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其於96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2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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