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 張真 被告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鐵豪 被告 謝戌芳
黃淑琴 黃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確認被告虹達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及組織為虹辰寶科技有限公司,並確認原告對於該公司有股東出資額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0,000元;另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請求確認原告對上開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存在,且該公司應就此項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因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50,000元(計算式:2,300,000+1,650,000=3,95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