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029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潔呈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