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錦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韓選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究為陳錦枝個人或為野森屋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