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川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金松 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9,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