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杜宗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宗賢 、 杜良明 、 莊顥 、 杜淑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玖萬陸仟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