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坤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朱繐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6年
度屏簡字第512號),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六年度屏簡字第五一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
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調查程序、十二月二十六日辯論程序
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
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屏簡字第512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因聲請人閱卷後
,發現筆錄記載內容與事實有所有出入或疏漏,因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為另提起上訴及他案再審之訴等情,
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本院106年度屏簡字第512號
案件分別於106年11月21日開庭進行調查程序及106年12月26
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聲請人於聲請狀意旨敘明其聲請交付
該案106年11月起至同年12月止歷次庭期之法庭錄音,以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末按持有法
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
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
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
2項分別有明文。是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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