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10號原告甲○○高雄市新訴訟代理人 蔡碧松 律師
廖于清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芬 律師
陳瑞萍 律師被告乙○○台北市○○區○○街○○號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具狀陳報兩造間歷來民事訴訟結果並附判決影本到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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