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