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4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張娜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