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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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楊文德
甲○○上列被告乙○○、甲○○因竊盜、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