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
死亡前住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八二九、三六四0、三六四一、三六四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電子閘門作業選單檢索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廖政勝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