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陳筱薇 被告 葉家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3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業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撤回其刑事案件之上訴而告確定,有本院110年3月8日收受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3頁),並經本院電詢被告確認無訛,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1頁),則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