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78號上訴人費 高志華 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2萬0,913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臺中市○區○○段│面積:57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973地號土地│值:2萬4,408元/平方公尺=139萬1,256元│├────────┼────────────────────┤│臺中市○區○○段│面積:4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973-1地號土地│值:2萬5,606元/平方公尺=10萬2,424元│├────────┼────────────────────┤│臺中市○區○○段│面積:29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977-6地號土地│值:2萬5,077元/平方公尺=72萬7,233元│├────────┼────────────────────┤│合計│222萬0,913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份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