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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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52號聲請人 鄭敬達 相對人 李時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時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時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本票提示日(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本票未載到期日,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且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於發票日前之利息亦不得請求)。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