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78號上訴人 葉宏漢 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6,186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臺中市○區○○段│面積:18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值:││977-6地號土地│2萬5,077元/平方公尺=45萬1,386元│├────────┼───────────────────┤│臺中市○區○○段│面積:2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值││977-7地號土地│:2萬2,400元/平方公尺=4萬4,800元│├────────┼───────────────────┤│合計│49萬6,186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份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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