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5號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9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任正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