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淑姿
劉俊奭 劉毅胤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勞訴更㈠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24,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