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蘇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6年度湖簡調字第
52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相對人蘇
進發提起訴訟,聲明請求分割蘇進發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
之遺產即新北市○○區○○段○○○號建物(下稱系爭遺產)
,現由本院審理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526號)。為避免
系爭遺產再次移轉,爰請准就系爭遺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
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基於民法第242條代位蘇進發依民法第1164
條之規定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訴訟標的係請求分割遺產之形
成權,並非基於物權關係,且該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
變更,復非依法應為登記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
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潘建儒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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