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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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92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東海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茂駿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
點35分在本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