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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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63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璟豐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王景良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2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