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865號
原 告 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被 告 陳宇宸 即 陳秀珍 即看海邊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辰笙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辰笙公司)於民
國83年3月4日邀同被告陳宇宸即陳秀珍即看海邊小吃店為連
帶保證人,共同向原債權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
將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約定按月償還本
金與利息,詎料,辰笙公司及被告均未依約定還款,仍欠本
金86萬0,390元,及自8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
約金。後財將公司已於99年11月1日將其對被告尚未清償之
上開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轉
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
長鑫公司則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九字第71768
號債權憑證;嗣長鑫公司再於102年9月17日將上開債權讓與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原告,於104年6月25日變更登記
為鴻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又於105年3月22日變更為鴻葉資
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原為被告陳宇
宸即陳秀珍即看海邊小吃店所有,嗣經本院強制執行執行拍
賣後,原告聲明承受(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550號),則
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應歸原告所有,乃依所有權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
動產返還予原告。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債權
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動產拍賣筆錄等件為證,並核與本
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550號強制執行案件相符,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
。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即屬有據。從
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