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47號
抗 告 人 楊庭庭 即 楊喜婷
輔 助 人 陳麗新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
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裁定,限
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10月2
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