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聲請人 林淑芳 即旭達企業社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旭達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