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侵占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965號及95年度易字第3685號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刑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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