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載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