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上訴人即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富華通置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達 上訴人即被告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鴻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張信惠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473,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2,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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