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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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祥紹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祥紹實業有限公司、丙○○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祥紹實業有限公司、丙○○、丁○○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祥紹實業有限公司、丙○○、丁○○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壹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祥紹實業有限公司、丙○○及乙○○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告祥紹實業有限公司、丙○○、丁○○及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祥紹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6月28日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1年6月28日起至96年6月28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002計算並機動調整,以每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除上開利息外,並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祥紹實業有限公司自95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當時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8.323,故本筆借款原告請求借款利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8.325計算),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465,807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被告丙○○、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被告祥紹實業有限公司於92年3月27日邀同被告丙○○、丁○○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3月27日起至97年3月27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3.825計算並機動調整,以每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除上開利息外,並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祥紹實業有限公司自95年7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當時原告銀行基準利率為年息百分之3.66,故本筆借款原告請求借款利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7.485計算),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86,851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被告丙○○、丁○○及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三)被告祥紹實業有限公司於94年6月27日邀同被告丙○○、丁○○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27日起至99年6月27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65計算並機動調整,以每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除上開利息外,並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祥紹實業有限公司自95年5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當時原告銀行基準利率為年息百分之3.59,故本筆借款原告請求借款利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5.24計算),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4,176,491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被告丙○○、丁○○及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
(四)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
三、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三件、授信約定書四件、利率表二件、契據增補條款契約一件、放款轉帳支出傳票及存款轉帳收入傳票各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後段、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豐榮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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