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丁○○
庚○○壬○○丙○○
2樓戊○○癸○○己○○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
林孝甄 律師 許富雄 律師被告辛○○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複代理人子○○被告 玉賜 朝天宮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鈺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