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益
籍設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基隆○○○○○○○○暖暖辦公室)現居基隆市七堵區麥金路、國安路旁香蕉園無門牌自建小屋(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暖暖派出所警員代為送交)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益被訴交通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進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其被訴交通肇事逃逸部分之犯行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該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