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榮 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南投簡易庭一0四年度投簡字第四三八號損害賠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本院南投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投簡字第43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宣判,業經聲請人提起上訴並經本院
105年度簡上字第57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惟於該案10
5年4月7日及10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之筆錄有記載不完備之處,可能涉及上訴審之攻防,聲請准予交付上開105年
4月7日及10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原審即本院104年度投簡字第438號損害賠償事件開庭錄音光碟,揆揭上開說明,因原審105年
4月7日及10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其錄音及保存該錄音紀錄均為原審,且核無司法院所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依職權就此部分裁定移送原審處理。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楊亞臻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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