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6號上訴人 石原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仁勇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