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748號聲請人 劉家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定鑫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應徵聲請費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748號聲請人 劉家伶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定鑫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應徵聲請費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