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百震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年7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7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
活費用(如房屋租金、水費、電費、瓦斯費)?又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電話費、日常生活支出、勞健保費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即臺北市○○區○○○路○段○○巷
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設籍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六、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七、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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