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77號異議人富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豐州 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77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前對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07號裁定提起抗告,因已逾抗告之10日不變期間,本院遂於107年5月28日以107年度抗字第7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認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依首揭規定,屬不得再為抗告之事件,惟異議人仍得向本院提出異議。然查,異議人之異議狀僅記載異議之旨,而未具理由;又異議人前揭抗告確已逾期而不合法,原裁定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並無違誤,是其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淑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