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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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告 李義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延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壹拾元(計算式:1,110+3,000=4,110),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尚欠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