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號原告建昱行(合夥團體)法定代理人 温美嬌 訴訟代理人 李昆桓 被告 曾松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原告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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