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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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1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琦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