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調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580號

聲請人

即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雯玲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相對人

即被告 楊閔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嘉義縣水上鄉,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復依本件起訴狀所載,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嘉義市○○道○號高速公路264公里300公尺北側交流道,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或第15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