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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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53號

聲請人 張瀞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53號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斗南鎮興國段1188-1、119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依據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所有人之姓名、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後提出。

三、提出記載被告完整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陳佩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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