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訴人 林文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瑞間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0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