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治葦 兼法定代理 李靜怡
林守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慧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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