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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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4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402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文樺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40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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