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竹小字第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被告 吳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起訖日期│利率│違約金起訖日期│違約金計算│││(新臺幣)│(民國)││(民國)│方式│├──┼─────┼──────┼────┼───────┼─────┤│1│41,333元│自95年1月27│年息11%│自95年2月28日│逾期在6個││││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者,││││止│││按計息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計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28,904元│自95年1月18│年息17%│無││││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年息15%│││││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