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8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胡原通 被告 鄭艮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6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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