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証翔鋼材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玲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林玉門┌──────────────────────────────────────────────┐│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優宏機械廠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108年11月5日│487,365元│TPA0000000││││ 林慶龍 │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