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655號債權人 邱欽峰 債務人簡 黃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捌仟捌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655號│├─┬──────────┬───────┤│編│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號│(新台幣)││├─┼──────────┼───────┤│01│100,000元│103年2月7日│├─┼──────────┼───────┤│02│100,000元│103年2月7日│├─┼──────────┼───────┤│03│138,000元│103年1月28日│├─┼──────────┼───────┤│04│100,000元│103年2月11日│├─┼──────────┼───────┤│05│100,000元│103年2月11日│├─┼──────────┼───────┤│06│84,000元│103年2月15日│├─┼──────────┼───────┤│07│108,000元│103年2月18日│├─┼──────────┼───────┤│08│168,000元│103年2月28日│├─┼──────────┼───────┤│09│138,000元│103年3月4日│├─┼──────────┼───────┤│10│83,000元│103年3月18日│├─┼──────────┼───────┤│11│28,800元│103年3月18日│├─┼──────────┼───────┤│12│83,000元│103年3月19日│├─┼──────────┼───────┤│13│138,000元│103年4月9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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